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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四)
2017-09-27

职工病事假、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制度

一、病事假

(一)为了加强病事假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发[1981]52号、辽人函[1996]53号、辽人发[2000]1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请病假或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病假、事假。

(三)职工请病假、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在中心“添翼”系统上填报《请假登记表》,由科长、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请病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四)职工请病事假批准权限是:中心主任请假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中心副主任请假由中心主任批准;中层领导请假1天以内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科员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科长、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科员请假1小时以上至2天的,由科长、分管领导审批;科员请假1小时以内的,由科长审批。特殊情况下请假的,如会议、继教培训以及中心举办大型活动时,由中心主任审批。

(五)长期病假超过1,停发一切工资。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

(一)探亲假

1、执行国发[1981]36号文件和辽人发[1994]31号文件。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中心正式职工。

3、夫妻两地分居探亲30/年;未婚探望父母20/年,两年合休可给假45/年;已婚每四年探望父母20天。

4、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试用期满即可享受探亲假。

(二)婚丧假

1、执行辽人发[1991]14号和辽计生委字[1998]15号文件。

2、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与一至三天婚丧假。

3、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工作人员婚假,除按照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七天。

(三)产假

1、产假执行国务院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职工生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4、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时间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有医院诊断证明。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四)年休假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假日等,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享受年休假假期5天、10天或15天的,可在本年度内分次使用。

3、具体规定

1)休假期限为:

a)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b)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c)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或次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a)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休假;

b)本年累计事假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休假;

c)当年休假以后,又请事假的天数应在本人次年休假天数中扣减;

d)年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超过以上天数的,取消本人次年年休假;

e)年度病假超过应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休假。

4、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职工,年累计病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

三、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按《中心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职称晋升评审制度

为严格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考试条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上级部门职称晋升评审、考试工作的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文件要求,严格职称晋升条件,做好职称晋升评审、考试、大学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相关部门。

二、职称申报需与本人从事的业务工作相关,否则不予认可。

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一律不予上报。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上报材料前由人力资源科张榜公示3~5天,如没问题,再上报相关部门。

五、对伪造文凭、证件、论文、科研成果奖和相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当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工资调整审批制度

一、日常工资审批:按照辽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编制内职工、合同制转业兵考核合格,每年晋升一档薪级工资,随时调整职称晋升、职务变动等人员工资。

二、调整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政策的相关规定,调整审批中心编制内及编制内退休职工、合同兵工资标准。

三、中心聘用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见习期满工资:按照中心规定,实行毕业生见习期、见习期满工资。

四、中心聘用高层次人才工资:按照盘政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视中心岗位核定工资标准。

五、编制内职工退休工资审批: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工资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支付。

 

人员招聘工作制度

一、原则: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有事业心的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要求:在各科室急需业务人员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班子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科统计各科室所需岗位和专业,向全国各大院校、网站、参加高校举办的大型招聘会等形式进行招聘。

四、试用期:面试录用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一年,期间经科室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辞退。

五、聘用人员与中心签署盘锦检验检测中心聘用合同》,人力资源科为其办理聘用、保险手续。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

一、学分、学时

(一)按照省卫计委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申报项目授课,每个项目授课时间不少于6学时。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要求每年完成25学分,其中1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2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年度内累计课时不少于40学时。

(三)按盘人发〔200435号文件规定,医师及医师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年度内累计课时不少于32学时。

二、授课评价、考试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听课后对授课人进行评价,评价实行百分制:①教学态度占15分;②教学内容占60分;③教学方法占5分;④教学效果占20分。总评分≥90分以上者为优;≥70分以上者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听课人对授课人讲授效果评价必须填写《检验检测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听课人对授课人评价表》,评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合格的按规定记学分,不合格的不记学分;连续超过2次(含2次)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同时取消下一年度高一级职称的资格评定,并对其实行高职低聘。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记分规定。授课人对听课人按其授课内容出题测试,实行百分评卷,测试成绩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60分以上人员按规定记学分;60分以下人员,不记学分;连续超过2次(含2次)不合格者,待岗;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不参加次年高一级职称资格评定,并对其实行高职低聘。

三、授课评价、考试结果公示

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受训人的考试成绩、对授课人的评价效果、听课人的考试成绩、授课情况等在中心oa办公系统中进行公示,接受中心职工的监督。

四、其他

(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公出或有事不能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由中心主任(继教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罚款100元。1330不签到者按迟到处理,罚款100元;课后进行点名,点名不在者罚款100元。不请假者连续超过2次(含2次)的,待岗;取消年度考核评选优秀资格,不参加次年高一级职称资格的评定。

(二)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签到,代签无效,如发现代签者取消代签人的此次听课学分、学时,并与未签到当事人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300元。

(三)参加培训人员听课时必须将手机关闭或打振动,不许大声喧哗,不许做与培训无关的事情,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立即清出课堂,取消此次听课学分、学时,连续超过2次(含2次)的,不参加次年高一级职称资格的评定。

 

人员外出培训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规范中心人员外出学习、培训、会议行为,使外出培训、会议的内容能够及时在中心交流,最大化的被中心利用,以此提高专业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充实人员业绩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二、 范围

适用于中心人员外出培训、会议交流的管理。

三、 职责

(一)各科室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负责识别外出学习、培训、会议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交流,在下达派遣任务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二)外出学习、培训、参会人员按照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安排部署,认真学习和领会培训、会议精神,回来后做进一步交流和培训;

(三)质量管理科负责外出培训的综合管理,按照分管领导和科室的部署,安排时间,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就外出学习、培训、会议内容开展进一步交流和培训;同时督促外出人员上报相关学习培训资料、证件,充实业绩档案。

四、 程序

(一)外出培训及会议申请:各科室负责人识别外出培训、会议的需求,并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交流或培训,在哪些范围或领域内进行交流或培训,会议精神在什么范围内传达,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外出培训及会议的批准:科室分管领导根据科室的申请及相关培训/会议的文件内容,进行详细批示,包括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交流或培训,在哪些范围或领域内进行交流或培训,同时派遣适合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或会议,批示文件抄送质量管理科;

(三)外出培训及会议的派遣:各科室分管领导根据相关培训/会议文件内容,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交流或培训,在哪些范围或领域内进行交流或培训,科室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派遣适合的专业人员参加学习或培训;

(四)外出申请及报备:被派遣的人员外出之前,按中心规定的审批和报备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五)人员外出培训及会议期间应认真听讲,有课件的,与授课老师索要课件,没有课件的,应采取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涉及实际操作的,应积极动手,主动参与,并做好记录及心得体会;

(六)培训及会议资料的整理和备案:外出人员结束培训期间/会议回来后,应及时将培训课件、培训记录期间、会议资料等资料进行整理;需要做进一步交流、培训或传达的,外出人员在充分领会学习培训及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人的思考和实际工作,制作进一步交流培训及传达的课件;整理后的资料(包括外出期间获得的各种培训证明、考试考核证书、鉴定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进一步交流培训的课件等报质量管理科备案;

(七)各科室分管领导外出参加培训/会议,培训及会议结束后,应向中心主要领导汇报培训成果及会议精神,需要向分管科室传达的,应及时向所分管的科室传达培训内容及会议精神务,必要时在中心范围内传达;

(八)外出培训费用报销:外出培训/会议人员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时,“部门负责人”一项由质量管理科负责。质量管理科负责人在确认外出人员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后予以签名,中心财务主管及分管主任在明确质量管理科科长签名后予以审批报销;

(九)进一步交流培训:外出培训/会议人员所在科室根据分管领导做出的是否需要进一步交流、培训的要求,安排时间在相应范围或领域内组织进一步交流或培训。除培训对象外,质量管理科、分管领导均应参加交流和培训。交流或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集中理论讲座、集中收看教学视频、现场实践操作演示等;

(十)培训效果评估:进一步交流培训后,由质量管理科组织开展培训效果评估。评估效果分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评估形式可多样化,如:理论考试、问卷调查、培训对象模拟操作、培训者和培训对象参加能力验证或各种考核的成绩等等。

(十一)绩效考核:做进一步交流培训的外出人员,培训效果评估达到良及以上等级的,由科室纳入绩效考核中予以奖励。

 

五、 检验检测人员外出培训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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