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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二)
2017-09-27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开范围

  本中心依据相关职责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宣传栏、网站、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中心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中心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中心应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中心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收到申请后,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对《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

3.登记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4.答复

本中心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如不能当场答复的,中心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中心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中心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心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四、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五、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六、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心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七、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八、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中心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九、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十、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十一、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十二、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三、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中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十四、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的,本中心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五、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成立新闻发布会领导组   

   长:徐健峰  

副组长:孙晓丽 孙晓翠 任昌明

  员: 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中心重大事项新闻发布会组织、筹备、协调等各项工作并确保落实到位。接待各级新闻媒体采访、发布各类信息,一律由中心新闻办负责接访和发布,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各科室、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有关的信息。 

新闻发布会综合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以下简称新闻办。 

二、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和完善中心新闻发布制度是建立规范的新闻发布渠道,统一宣传口径,扩大宣传效果,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有利于推动和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为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外树立良好的形象,准确及时地传达中心的权威信息,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进而有利于提高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知情权,有利于争取新闻信息传播的主动权,把好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加强和改进中心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 市委、政府最新出台的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结果。

(二)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三)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四、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五、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拟召开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由有关科室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向市政府申报批准,并与政府办联合发布。具体承办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

六、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中心安全、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中心名义擅自发布中心信息。

 

信访工作制度 

中心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信访受理范围

(一)群众提出的相关中心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众报告;

(三)对来自于上级信访部门的投诉或信访批件;

(四)对中心服务科室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的举报事件,或对服务窗口科室的生冷顶硬等服务态度的举报事件;

(五)社会其它属于信访范畴的事宜。

二、信访受理程序

信访来件→中心综合办公室→中心主任→中心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及责任人→核实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信访回件→分管领导→中心主任→中心综合办公室及相关责任人联合给予答复

三、办理时限

(一)来自于人民群众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对合理部分立即采纳,两周后实施。

(二)对上级的信访批件,按照上级要求的办理时限完成。

(三)对行业作风问题的举报事件,应在核实后,立即给予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信访纪律

(一)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二)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三)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四)做好信访、来访登记,每年整理信访件并归档,加强保密。

 

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我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畴

(一)各类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档案室储藏的档案资料;

(三)中心除对外公开件以外的一切公文、印章;

(四)中心疾控工作信息及局域网中的内部信息;

(五)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检测结果信息;

(六)中心新研发的技术项目,质量体系相关文件;

(七)班子会议商榷、未在中层会议上通报的一切事项;

(八)其它要求保密的工作项目。

二、中心任何职工(包括高校实习生)都有权利和义务保守中心各项秘密。

三、中心任何职工不得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送文件、中心内部资料、中心内部照片等。

四、任何个人和科室都有权力举报泄露秘密的科室和个人,对举报重大泄密事件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

五、对泄露中心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公众恐慌使社会不稳定的后果,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不同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严重的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涉密文件管理制度 

一、涉密文件管理

(一)上级机关及各部门送达的涉密文件,一律由综合办公室保密员负责签收、拆封和专项登记。同时应单独设登记薄,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严禁其他人擅自拆封。凡写明中心领导同志亲启的信件,应送中心领导本人拆封。

(二)涉密文件不得在oa办公系统上传阅。传阅涉密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份数、编号,阅读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

(三)所收涉密信件按来文标明的密级管理,对需上报、答复等密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四)保密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送涉密文件,并当场办理签收登记手续。涉密人员要妥善保管涉密文件,不得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更不能携带涉密文件回家或进入公共场所使用。涉密文件当天应阅处完毕返还保密员。严禁涉密文件在未经批准提前下,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五)涉密文件不得摘抄、复制、翻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应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控制份数,严禁到营业性场所复印。复制的文件要同正文一样进行登记,并履行归还手续。

(六)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对已办结涉密文件须及时存放在指定保密箱,专人专管,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

(七)涉密档案一般只能在档案室查阅,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复制。确因需要借用的须经综合办公室审核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八)保密员应做到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尽责,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档案室、文印室、信息网络中心等保密重点要害部门逗留。不得在文印室、档案室接待客人。

二、涉密电子公文管理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时,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涉密文件、资料处理。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配备涉密移动硬盘,处理涉密文件、资料,防泄密、防窃密。涉密计算机的维护由中心专人负责。

    (三)中心各类信息网、专网的建设及维护由信息中心专人负责,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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